小议“官断民服”
中国有句老话,叫做“官断民服”。
此话揣摩起来,大抵可以理解为民只能服官而不可告官。借用一个政治学术语,仍可表述为“官本位”。的确,中国历史上有这样的惯例:其一,官为父母、为权利、为主人:其二,民为子、为义务、为奴仆。且连接两者的不是等号,而是一个大大的大于号。那时的平民百姓,有怒气时,虽有振臂而起者,但更多的人是不思己力,而把希望寄于明君、清官,于是包公、海瑞等被当成了救世主,千古传诵不绝。
而今社会昌明,历史进步,“官本位”由“民本位”所取代。新中国宪法规定:一切权利属于人民。于是现在的官与过去的官,现在的民与过去的民有了质的变化。现在的官为子、为公仆、为义务;民为父母、为主人、为权利。以前两个公式之间的连接号倒了过来。
然而,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,传统思想积淀沉厚,靠一部宪法改变官与民之间的关系,委实不感设想。“官断民服”可谓封建思想的“古董”,在今日社会仍可其踪迹。难怪这一些官还不习惯做公仆,人民也不习惯做主人,症结在此。社会发展,法制完善,为防止官员随意对人民实施生杀予夺,故提倡法治,不但法院要依法审判,行政机关也要依法行政,不容许为官者恣意专断。如因行政机关违法,致使人民权益受损害,为民者可提起诉讼,请求法律保护。
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以及《行政处罚法》的颁布实施敲响了“官断民服”的丧钟。“官断”没变,“民服”却与过去相去甚远,民不服官断者,民可告官!
(作者李智波,原刊载于1996年4月18日《广东法制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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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视频《秦辉解读商君书》(源自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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